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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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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0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6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6,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0,037,735.8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6,122,264.1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7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82号”验资报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美股份”或“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岱”)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各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舟山银岱变更为岱美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

  2017年9月2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收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后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增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姜诚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纸质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人民币22,322.4460万元)时,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和乙方“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和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姜诚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纸质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人民币22,322.4460万元)时,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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