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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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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限制消费令》[(2019)京03执恢18号], 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责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限制消费令后,除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获得准许外,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二、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展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光电)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供应产品,共产生货款491394.95元,双方约定付款月结60天。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由公司对本案涉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进展情况

  因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7772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海光电于2019年1月3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777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491394.9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39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支付强制执行费人民币7349.24元。

  如你/你单位在本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书面向本院报告你/你单位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报。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你/你单位未在本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你/你单位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恢18号限制消费令;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执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2号传票等;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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