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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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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1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4月底以来,公司股东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随后公司陆续收到虚假合同、涉及诉讼。经司法鉴定,多份涉讼合同所使用印章与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经公司自查,本次涉讼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无用印记录。公司目前正在对本次涉讼担保合同所使用印章的真假申请司法鉴定。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亿元

  ●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1民初4589号)、《民事起诉状》,获知:鹏起科技因为公司原董事许明景借款提供担保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彩娟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盈中村*组*号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7日,沈彩娟女士作为出借人,许明景先生作为借款人,许宝星先生(公司原董事)、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及鹏起科技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在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沈彩娟女士出借给许明景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日2.5%。。

  借款期间内,沈彩娟女士陆续向许明景先生提供借款。借款期满后,因许明景先生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起诉担保人鹏起科技。

  (二)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24.32万元,支付计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3,480.34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1,324.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5日为4个月计905.9456万元);

  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98,432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知:杭州中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沈彩娟女士诉被告鹏起科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鹏起科技价值人民币148,54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杭州中院认为沈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鹏起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4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四、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诉讼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无该合同的用印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对本次涉讼担保合同不知情,公司目前正在对前述合同所使用印章的真假申请司法鉴定。

  五、涉及鼎立控股诉讼情况

  2017年4月底,公司股东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许明景、许宝星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随后公司陆续收到虚假合同、涉及诉讼。经司法鉴定,多份涉讼合同所使用印章与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5)、2017年5月19日披露的《重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7)、2017年5月20日披露的《重要事项核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2)、2017年11月15日披露的《重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8)、2018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结果公告(一)》(公告编号:临2018-008)和《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结果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18-009)、2018年2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8)、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临2018-026)和《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18-027)、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9)、2018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仲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9)、2018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5)、2018年11月24日披露的《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5)。

  2017年6月7日,公司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因公司原董事许宝星先生、许明景先生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提请股东大会免去董事许宝星、许明景先生董事职务。2017年6月22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实际控制人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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