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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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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9-00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一、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5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诉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9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8万元;

  (3)驳回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16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18年8月23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和昌福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立案受理。

  2018年11月3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请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泉州新华都诉和昌福建一案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和昌福建(被执行人)未向泉州新华都(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为此,泉州新华都(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闽执3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它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闽执3号。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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