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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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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被告或上诉人。

  ●本次公告案件数量:3个。

  案件一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

  原告:秦刚

  诉讼代理人:丁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科蓉、实习律师邢新

  起诉日期:2017年12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立即支付拖欠秦刚的业务费、居间费用69.4968万元及违约金69.4968万元,合计138.9936万元。2.判令江苏海德立即支付居间费用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一审判决:2018年5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0282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刚居间费694,968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5元,由江苏海德承担。

  (二)二审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科蓉、实习律师邢新

  被上诉人:秦刚

  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凝、徐而迅

  上诉请求:1. 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秦刚的诉讼请求;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秦刚承担。

  二审判决:近日,江苏海德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苏02民终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2. 江苏海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秦刚支付居间费231,656元。3.驳回秦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5元,由秦刚负担2,988元,江苏海德负担2,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秦刚负担5,975元,江苏海德负担4,775元。

  本案起诉及上诉理由等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38.99万元,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能冲回预计负债115.83万元,扣除诉讼费用后将直接增加本公司利润。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案件二

  (一)本次诉讼情况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南、嘉德宏益总经理朱为民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员工石力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忙生

  起诉日期:2018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支付嘉德宏益垫付的税费3,916,483.35元;2.判令江苏海德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

  2018年11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2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 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已垫付的税金1,907,727元。2. 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0元。3.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海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66元,由嘉德宏益负担12,609元,江苏海德负担15,457元。

  (三)上诉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44号受理上诉通知书。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理由:江苏海德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苏02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嘉德宏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本次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力”)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日期:2018年12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诉讼请求:1.判决江苏海德支付所欠工程款337.95万元。2.判决江苏海德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以310.4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算至2018年6月30日,计息为61.26万元;以27.5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算至2018年6月30日,计息为2.72万元;以上两项利息合计为63.98万元。(以337.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3.判决江苏海德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理由:

  安徽电力与江苏海德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施工安装总承包合同》,江苏海德作为发包方将“华能瑞金电厂#1炉加装烟气冷却器改造工程”委托安徽电力施工。以清单计价方式,签约合同价为叁佰肆拾贰万元整,合同同时约定了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调价方式。合同生效后,安徽电力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施工过程中,因为江苏海德及非安徽电力的原因发生大量的工程变更、导致安徽电力为履行合同工程施工增加了大量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安徽电力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了“工程签证单”,并于2015年6月1日之前将施工完成的合同工程交给江苏海德。之后,安徽电力与江苏海德因“工程签证单”认定的工作量存在分歧,一直不能就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20日,安徽电力向江苏海德提交了“华能瑞金电厂#1炉加装烟气冷却器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书”, 江苏海德收到以上结算书后一直拖延不予审核。2017年11月20日,安徽电力再次向江苏海德发出《关于尽快办理竣工结算的恳请函》并附上“华能瑞金电厂#1炉加装烟气冷却器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书”。但江苏海德仍一直不予审核竣工结算并拖欠工程款。安徽电力出于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江苏海德给付所欠安徽电力的工程款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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