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5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关于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18号文注册,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8年12月21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9年3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的相关约定,以及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将本基金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19年1月22日。本基金2019年1月22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自2019年1月23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2日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12月6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9年1月22日

  

  1  重要提示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72号文核准注册,2017年7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日终,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3 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3.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中金丰鸿A基金份额净值0.9306元,中金丰鸿C基金份额净值0.9215元;基金份额总额6,599,270.75份,中金丰鸿A基金的份额总额6,584,520.44份,中金丰鸿C基金的份额总额14,750.31份。

  4清盘事项说明

  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丰鸿基金”金丰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证于2017年5月10日证监许可 [2017] 672号《关于准予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金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规则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金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安银。

  本基金通过中金基金直销柜台及中金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进行销售,募集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4日。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7日正式生效,合同生效日基金实收份额为203,076,877.94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该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合同》和《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2 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18 年11 月15日日终,本基金已经出现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3清算起始日

  根据生效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于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6日。

  4.4 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5清算情况

  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6日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清算费用

  按照《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2资产处置情况

  (1)银行存款、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款项资产处置情况

  ■

  注1: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注2:应收利息不含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2)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

  注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运作终止日公允价值包含相应的应收利息。

  注2:买入返售金融清算期期末公允价值包含相应的应收利息。

  注3:本基金清算期截止日(2018年11月26日)持有的全部停牌股票明细如下:

  ■

  5.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1,615.3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69.22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6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365,223.19元。其中应付佣金为365,223.19元,因尚存流通受限股票,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扣除。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人民币193,273.91元,该款项为预提信息披露费和审计费,其中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8,396.28元,实际支付20,000.00元,差额已做冲减,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28日支付完毕;信息披露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扣除。

  (6)本基金在清算期对银行间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应付中债结算服务费3,000.00元,已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完毕;应付上清结算服务费3,200.00元,已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完毕。

  5.4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5.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11月26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6,150,974.67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份额持有人所有。于清算划款日的应收利息余额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垫付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除清算划款产生的银行汇划费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外,其他与本次清算相关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截止2018 年11 月26日的基金净资产中包含了备付金、保证金、应收利息和未能变现的金融资产等,将在划付本次清算金额(含费用)后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后续清算,直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5.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12月6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9年1月22日

  

  1重要提示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79号文核准注册,2017年7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日终,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

  2.2基金产品说明

  ■

  3 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3.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中金丰颐A基金份额净值0.9250元,中金丰颐C基金份额净值0.9189元;基金份额总额5,231,158.64份,中金丰颐A基金的份额总额5,216,989.37份,中金丰颐C基金的份额总额14,169.27份。

  4清盘事项说明

  4.1基金基本情况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丰颐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9日证监许可[2017]679号《关于准予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规则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中金丰颐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中金丰颐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金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中金丰颐基金通过中金基金直销柜台及中金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进行销售,募集期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4日。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7日正式生效,合同生效日基金实收份额为200,078,654.27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该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合同》和《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中金丰颐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中金丰颐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中金丰颐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合同》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金丰颐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以及中金基金发布的《关于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中金丰颐基金自2018年11月16日进入清算程序。中金基金和平安银行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中金丰颐基金进行终止清算,清算工作于2018年11月23日完成。中金丰颐基金的清算期间为自2018年11月16日(“清算起始日”)开始至2018年11月23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

  4.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清算起始日

  本基金于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3日。

  4.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5清算情况

  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3日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清算费用

  按照《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2资产处置情况

  (1)银行存款、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款项资产处置情况

  ■

  注1: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注2:应收利息不含应收债券利息和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

  (2)金融资产处置情况

  ■

  注1:债券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运作终止日公允价值包含相应的应收利息。

  注2:债券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清算期期末公允价值包含相应的应收利息。

  注3:本基金清算期截止日(2018年11月23日)持有的全部停牌股票明细如下:

  ■

  5.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1,280.39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6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213.41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6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6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6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6,656.51元。其中应付佣金为176,656.51元,已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完毕。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人民币212,974.82元,其中预提信息披露费154,877.63元,预提审计费58,097.19元,其中审计费20,000.00元已于2018年11月28日支付,38,097.19元于2018年11月16日进行了回冲处理,信息披露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清算款划出前扣除。

  (6)本基金在清算期对银行间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应付中债结算服务费3,000.00元,已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完毕;应付上清结算服务费3,200.00元,已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完毕。

  5.4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5.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11月23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4,859,536.28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份额持有人所有。于清算划款日的应收利息余额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垫付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由于截止2018年11月23日的基金净资产中包含了备付金、保证金、应收利息等,将在划付本次清算金额(含费用)后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后续清算,直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5.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目录

  6.1备查文件目录

  (1)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