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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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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9-011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新农”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方对此高度重视,就《关注函》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回复,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1、根据《提示性公告》,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现有业务(不含将来可能并购的业务)在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3亿元。公司2016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2,994.44万元、5,700.17万元,公司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2,000万元至4,000万元。请说明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请律师对本次业绩承诺安排的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业绩承诺之约定: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现有业务(不含将来可能并购的业务)在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期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注: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仅限于股权处置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与政府一次性补贴,下同)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叁亿元。出于目标公司长期发展的规划,经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确认的对外投资项目的期内损益不包含在本项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计算范围内。

  (1)上述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

  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业绩承诺,主要是因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了解和掌握需要一定的过程,而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去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深刻了解,同时公司董事长陈俊海和总经理王坚能在上市公司任职多年,确切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方向以及行业情况等;据此,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董事长陈俊海和总经理王坚能将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自本次股权交割日起于公司继续工作不少于5个完整自然年度,即在相应期间内公司仍由以陈俊海和王坚能为核心的管理团队依法运营。

  虽然公司目前业绩与业绩承诺的业绩目标有一定的差距,但转让方对未来业绩仍比较有信心。首先,公司在2016-2017年间,饲料销量累计近150万吨、生猪出栏量41.7万头左右(不包括参股公司),饲料和养殖等主营业务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上市公司在2016年、201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7,426.48万元、10,614.71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为28,041.19万元,该净利润未包含《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承诺业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注: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仅限于股权处置损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与政府一次性补贴)的部分。2017年以来公司业绩有所下滑主要是受到猪周期的影响,特别是在2018年三季度出现“非洲猪瘟”后,国家陆续出台了灾区禁调、跨省跨区域禁调生猪等政策,打破了全国猪价的平衡体系,这直接导致新一轮的猪周期预计将提前结束;而对于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的周期,转让方判断将在2019年、2020年或将迎来反弹。其次,公司目前拥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具备扎实的研发能力,且公司所处行业具有有利于整体行业发展的利好国家政策,是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强力支撑。此外,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养殖项目投资建设,如募投项目可按计划进行,则2019年和2020年将会是生猪产能释放的年份。

  (2)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陈俊海与王坚能不仅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同时还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因此本次业绩承诺安排陈俊海与王坚能继续作为管理团队的核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保证了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利益上,尤其是长期利益上的一致性,能充分、有效的调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激励相关人员持续优质地为上市公司服务,有利于确保公司在过渡期内保持人员、队伍、业绩稳定,有利于激励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努力发展上市公司业务、为公司创造价值,有利于保证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通过公司利益与管理层利益的结合,能够促使管理层继续努力经营、拓展业务以实现上市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转让方此次业绩承诺,是其自身作出的单方面承诺,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应程序,不构成业绩预测,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风险和负面影响,相关的业绩补偿承诺亦不涉及公司的资产与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设置业绩承诺安排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业绩承诺安排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诺补偿责任方仅为大成欣农且补偿归于金新农,对金新农的独立性未造成影响,亦未损害金新农或金新农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新农章程规定。

  2、根据《提示性公告》,本次转让完成后,湾区金农持有公司24.70%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请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董事会席位安排等,以及受让方湾区金农出资情况,说明公司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理由。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湾区金农持有公司24.70%的股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大成欣农持14.28%股份,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确保湾区金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大成欣农已出具承诺:“本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同时依据公司在此后对董事会席位的安排,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湾区金农有权提名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为非独立董事,2名为独立董事。据此,湾区金农可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即对公司具有控制权。

  (2)湾区金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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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区金农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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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融惠农为湾区金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湾区联控持有产融惠农100.00%的股权,湾区产融持有湾区联控100.00%的股权,即湾区产融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产融惠农100.00%的股权,为产融惠农间接控股股东;湾区产融的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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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4)《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之(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是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

  湾区产融作为湾区金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间接控股股东,股权非常分散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20.00%,股东之间亦不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表决权授予等情形,任一股东均无法构成对湾区产融的实际支配,因此湾区金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的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湾区产融股权非常分散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20.00%,股东之间亦不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表决权授予等情形,董事会成员均系各股东委派代表,不存在单一股东过半数董事会席位安排情形,单一股东无法对湾区产融实现支配,因此,湾区产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作为其100.00%持股孙公司的湾区金农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根据《提示性公告》,受让方湾区金农为有限合伙企业,请结合湾区金农合伙协议,说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等情况,湾区金农收购上市公司后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以及对公司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回复】

  (1)湾区金农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式

  根据合伙协议,湾区金农普通合伙人为湾区惠农,有限合伙人为湾区联控。湾区惠农被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湾区联控有权对湾区惠农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湾区惠农应当定期向湾区联控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如湾区惠农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湾区联控可以决定撤销对湾区惠农的委托。

  湾区惠农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湾区金农的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利润分配比例,但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湾区惠农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湾区联控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安排

  湾区金农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持有上市公司24.70%的股份,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为了保证以及加强湾区金农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未来12个月内,其拟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且不会转让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湾区金农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为确保湾区金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方已出具承诺:“本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企业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综上所述,湾区金农已就在完成本次股权交易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做出相应措施及安排,避免将来因湾区金农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波动导致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3) 湾区金农对上市公司的下一步发展规划

  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后,在未来12个月内,湾区金农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计划,但湾区金农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秉承有利于维护金新农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有利于金新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对其资产、业务进行优化调整。如湾区金农对上市公司存在对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存在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等调整计划或行为,湾区金农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湾区金农将根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换届工作,并将就相关事项履行必要的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湾区金农暂未对员工聘用计划、分红政策、组织架构等存在调整的明确规划,但如未来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湾区金农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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