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云0112民初9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11月3日和2018年7月3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和《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二、本次涉诉事项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云0112民初948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昆明螺蛳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涉诉事项的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云0112民初948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