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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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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4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顺股份”、“发行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143,901,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6%。

  2、本次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26,422,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 年1月2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3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5号)同意,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2,666,600股,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科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458,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10,666,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464,520,500股(含股权激励限售股和高管锁定股),占总股本的76.07%,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146,146,100股,占总股本的23.9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执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广东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37名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东卢嵩、毕双喜、赵军、孙崇实、龚兴宇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股东黄志东承诺:

  (1)本人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超过上述期限,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及保证。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也按上述承诺及保证予以锁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创业板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新股改革意见》、《首发股东售股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4)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股东孙崇实、卢嵩、毕双喜、赵军、龚兴宇、赵晶、汪显俊、陈冬青、何晓军、韩宝桂、邱文柏的自愿锁定:

  2016年4月27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向毕利、邓新旺等44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该次发行的新增股票限售期为2016年5月27日(发行人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年。

  4、股东赵晶、陈冬青等26人为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股东,其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其他股东均为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时形成的股东,其虽未出具承诺函,但仍需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等公告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月2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43,901,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6%。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26,422,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37名,包括自然人股东300名,法人股东37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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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孙崇实、卢嵩、毕双喜、赵军、龚兴宇和汪显俊系公司董事或高管,分别认购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00,000股、100,000股、100,000股、40,000股、40,000股和200,000股,并且自愿限售至2019年5月26日,同时汪显俊在公司上市后认购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0,000股,股份锁定安排按照股权激励方案执行。孙崇实所持有股份中有3,630,000股股票处于质押状态。故前述六位公司董事或高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分别为5,909,868股、5,180,922股、3,528,026股、2,628,552股、2,246,842股和613,158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均为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注2:黄志东和涂必灵系公司监事,其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各自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注3:赵晶、陈冬青、何晓军、韩宝桂和邱文柏分别认购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400,000股、200,000股、200,000股、100,000股和100,000股,并且自愿限售至2019年5月26日,故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分别为636,184股、497,368股、447,368股、497,368和497,368股。

  注4:股东王松林、叶吉和常诚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分别为826,948股、787,948股、645,010股,但因其持有的部分股票处于质押状态,待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因此其本次解除限售后最终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分别为0股、393,974股和0股。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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