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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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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ST抚钢 公告编号:临2019-00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21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2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1月18日,公司及孙启先生、张晓军先生、姜臣宝先生、高炳岩先生、王朝义先生、董学东先生、魏守忠先生、张玉春先生、邵万军先生、伊成贵先生、刘彦文先生、武春友先生、张悦女士、赵明锐先生、单永利先生、王红刚先生、孔德生先生、刘振天先生、孙立国先生、崔鸿先生、鄂成松先生、孙大利先生、孙德石先生、赵光晨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下: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孙启、张晓军、姜臣宝、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刘振天、孙立国、崔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1月31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检查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调整”。2018年4月28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鉴于上述追溯调整工作量较大且追溯调整事项涉及年限较长,相关财务数据核实工作尚未结束,公司预计无法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而是迟至2018年6月26日才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披露。

  以上事实,有抚顺特钢相关公告、抚顺特钢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抚顺特钢上述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姜臣宝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刘振天、孙立国、崔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等作为抚顺特钢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抚顺特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刘振天、孙立国、崔鸿、鄂成松、孙大利、孙德石、赵光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21-50182681/021-50186635),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告知书》原文,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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