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依据《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公示了《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
(3)公示方式:公司网站;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