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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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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013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②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情侣南路278号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李少汕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05,825,2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0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4,777,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047,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1.00关于珠海港物流与珠海可乐开展日常合作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62,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9%;反对26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2%;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9324%;反对26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17%;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59%。

  议案2.00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局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03,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1,022,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463%;反对1,022,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5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35,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5%;反对785,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19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3778%;反对637,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5363%;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859%。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3,923,947股股份,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778%;反对63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363%;弃权9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59%。

  议案5.00 关于梧州港务拟向农业银行梧州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981,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00%;反对740,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9%;弃权1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林一斌;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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