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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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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2019-00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的二审判决结果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48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其中:(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自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即丁辉(以下简称“被告”)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80万元;(2)若被告在一审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480万元违约金的义务,公司将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程序;(3)公司已于2018年5月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依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的240万元保证金。若被告不按一审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前述已被保全的240万元保证金可供执行。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6日,公司与被告签订《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合同》”),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转让价款,公司多次发函催收,但被告未作任何回应。公司于2018年4月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鄂0192民初1708号,判决如下:

  1、解除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80万元;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9月12日、11月17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8)、《关于公司签署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2)、《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7)、《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一审判决结果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9)。

  被告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10725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认定丁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其中:(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自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即被告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80万元;(2)若被告在一审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480万元违约金的义务,公司将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程序;(3)公司已于2018年5月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依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的240万元保证金。若被告不按一审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前述已被保全的240万元保证金可供执行。

  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终10725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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