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终止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完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剩余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告编号:临2018-080)。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和东兴证券于2019年1月,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2019年1月11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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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19年1月11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45,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 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东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 东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 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涵、毕少愚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 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兴证券。
(八)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计497,669.99972万元)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 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 东兴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