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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9-00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5,930,34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64%)的一致行动人股东文菁华、曹雅群及张寿清(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3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117,35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6,372,452股,不超过神雾节能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2,744,904股,不超过神雾节能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进行;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接到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文菁华、曹雅群、张寿清

  2、股东股份持有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文菁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884,856股,曹雅群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328,085股,张寿清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17,400股,上述三名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35,930,3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一致行动人自身投资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前身金城股份2012年破产重整让渡所得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此次计划减持的总股票数量不超过19,117,35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6,372,45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2,744,90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更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拟自公司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人股东减持计划公告日起3个月内实施;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计划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一致行动人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3、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9-006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将决定全文公告如下:

  “我局于2018年6月5日起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

  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确认不恰当

  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2017年度财务报告,其中确认了对印尼

  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大河)海外设备销售收入43,396万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印尼大河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始出现违约。截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款项达到3,914.56万美元。2017年9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在印尼大河已经存在明显违约无法保证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你公司仍然向印尼大河发货并确认营业收入2,524.6万美元、825.76万美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收入确认不恰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恰当

  2017年末,印尼大河和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投资)存在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支付款项和付款逾期的情形。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你公司仅按照账龄分析法对印尼大河的应收账款40,536.14万元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2,026.81万元,对大河投资的应收账款7,056.94万元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352.85万元,未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计提不恰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执行不规范

  2017年度,你公司与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建安工程框架合同未经过招标流程及采购审批程序,你公司向上述单位支付的部分大额预付款项未经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存在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未记载针对每一提案的发言要点,并遗漏股东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并深刻反思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尽快拟定整改报告上报辽宁证监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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