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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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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9-001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涉诉事项进展情况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公司收到法院等裁决机构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其中:涉及Hyundai Corporation Singapore Pte.Ltd.(以下简称“Hyundai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Kyen Resources PTE. LTD.(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Hyundai公司向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恺恩资源以及相关被告向其返还8,997,149.96美元、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年化5.56%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等。

  (二)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再次获悉控股子公司恺恩资源收到了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诉讼文件,Hyundai公司就前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追加申请对恺恩资源进行清盘。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Hyundai Corporation Singapore Pte.Ltd.(商业登记号码:No.201105890Z)

  (2)被告:Kyen Resources PTE. LTD.(商业登记号码:No.201401027R)

  2、诉讼请求:

  原告以被告无法支付其债务为由,请求法院对被告进行清盘。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相关风险提示

  恺恩资源的注册经营地为新加坡,系公司境外业务操作平台之一,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转口贸易,如最终判决结果对恺恩资源不利将会对公司有关业务的开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 涉诉事项情况

  (一) 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期获悉控股子公司恺恩资源收到了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诉讼文件,相关案情情况详见下文。

  (二)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OCBC”)

  被告:Kyen Resources PTE. LTD. (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8年6月起双方先后签订贷款协议等系列协议,由OCBC向恺恩资源提供融资交易服务等。(1)OCBC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恺恩资源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付贷款协议项下余款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日恺恩资源尚欠USD18,820,532.61元和USD2,140,390.90元(含利息);(2)要求恺恩资源于2018年10月8日前回购协议项下票据RMB444,961,156.41元(含利息);(3)要求恺恩资源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0日协议提前终止金额USD2,140,390.91元。恺恩资源未能如期支付,故OCBC向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1)截至2018年11月2日就贷款协议项下尚欠USD18,820,532.61元和USD2,140,390.90元(含利息);(2)回购协议项下票据RMB444,961,156.41元(含利息);(3)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0日协议项下提前终止金额USD2,140,390.91元;(4)贷款协议项下未付的USD18,820,532.61元和USD2,140,390.90元按照每年超过资金成本4.75%的比率自2018年11月3日(含)起至付清之日计算罚息;(5)依照《民事法律法案》(第43章)以RMB444,961,156.41元为本金,按照年化5.33%的利率自传讯令状之日起至做出判决之日计算利息;(6)以未付的提前终止金额USD2,140,390.91元为本金,按照每年超过资金成本1%的比率自2018年10月11日(含)起至付清之日计算罚息;(7)全部赔偿基础上的费用;和(8)其他进一步和/或其他救济。

  (注:以上表述为公司内部翻译文稿,具体参见原告诉状(Statement of Claim)。)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及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如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将可能会对公司有色金属供应链服务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并聘请律师团队协助应对,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后续,公司将根据与对方的沟通协商以及法院审理判决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涉诉文件;

  2、 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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