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子公司所处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彭海帆,汉柏科技及其子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子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津02执761号],具体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薄超
被执行人一:彭海帆
被执行人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205号。
被执行人三: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707室。
被执行人四: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202。
被执行人五: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301。
被执行人六: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号B座8-101。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二、执行裁定情况
因(2018)津02民初399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天津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座落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东八道以南、面积41,81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被执行人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海泰华科九路17号、面积40,6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地上建筑物。
三、本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彭海帆,汉柏科技及其子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子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