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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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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113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月11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关于其部分股票质押延期购回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三鼎控股于2017年1月10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000,000股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回购日为2018年1月10日(详见公司公告2017-003)。2018年1月9日,三鼎控股与东方证券就上述35,000,000 股权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手续,将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9年1月9日,2018 年 1 月 11 日,三鼎控股将上述延期购回股份中 7,020,000 股解除质押(详见公司公告2018-005)。2018年6月,三鼎控股对该笔质押业务进行了补充质押,最终质押数量为36,930,000股(详见公司公告2018-046、2018-050)。近日,三鼎控股与东方证券就上述36,930,000股权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手续,将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20年1月10日。

  2018年1月16日,三鼎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47,560,000股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月16日(详见公司公告2018-009)。2018年6月,三鼎控股对该笔质押业务进行了补充质押,最终质押数量为62,710,000股(详见公司公告2018-046、2018-050)。近日,三鼎控股与东方证券就上述62,710,000股权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手续,将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21年1月15日。

  截止到本公告日,三鼎控股共持有公司股份337,52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0%。其中质押股份 336,640,000 股,占其所持股总数的 99.74%,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2%。

  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以及控股股东质押风险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2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58号银都商务楼10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鼎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1 月1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87,440,000股股份,占比7.8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披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进而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成立有限合伙的形式出资约5500万元认购华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的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系义乌金控与工银瑞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致,根据协议约定,工银瑞投将其持有的87,440,000股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义乌金控。本次权益变动后,义乌金控将持有87,440,000股公司股份,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7.85%。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工银瑞投与义乌金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工银瑞信投资-浙江华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同)

  乙方(受让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条 目标股份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87,440,000】股(“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并购买该等目标股份。

  第二条 目标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87,440,000】股以【7元/股】的价格转让予乙方,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612,080,000.00】元(大写:陆亿壹仟贰佰零捌万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乙方亦同意支付转让价款并受让目标股份。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流程向甲方支付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

  根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乙方应将目标股份的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交割

  双方应于华鼎股份就目标股份转让发布公告后7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交易确认函次日缴纳本次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交易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目标股份之转让价款;转让方应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义乌金控持有公司股份为87,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四、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华鼎股份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康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康

  年月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鼎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1月1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87,440,000股股份,占比7.8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华鼎股份是基于产品投资运作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工银瑞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公司股份87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四、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工银瑞投与义乌金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工银瑞信投资-浙江华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同)

  乙方(受让方):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条 目标股份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87,440,000】股(“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并购买该等目标股份。

  第二条 目标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华鼎股份】【87,440,000】股以【7.00元/股】价格转让予乙方,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612,080,000.00】元(大写:陆亿壹仟贰佰零捌万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乙方亦同意支付转让价款并受让目标股份。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如下流程向甲方支付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

  根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乙方应将目标股份的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交割

  双方应于华鼎股份就目标股份转让发布公告后7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交易确认函次日缴纳本次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在取得前述交易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目标股份之转让价款;转让方应于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目标股份过户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全部来自公司非公开发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股份限售期届满且已于2018年9月18日上市流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无对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目标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工银瑞投持有公司股份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8年10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华鼎股份67000000股,并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三、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华鼎股份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 成

  年月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 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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