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复材”)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10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销售给郑州真金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金耐火材料公司”)的2台HC耐火材料自动液压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 十四 承诺及或有事项”及《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8-068)进行了披露,详见2016年4月22日、8月24日、2017年4月28日、8月24日、2018年4月25日、6月14日及8月24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8年6月,河南省高院作出了同意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
2018年10月,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0432号民事判决和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
二、真金耐火材料公司向公司支付尾款854,676.47元,公司向真金耐火材料公司赔偿损失7,328,151.22元。相互折抵后,公司向真金耐火材料公司支付6,473,47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密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相关账务做销售退回,并对相关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确认了相关诉讼费用。根据河南省高院的最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1012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