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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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施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高利先生、何亚刚先生、廖航女士、汪辉文先生、胡滨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曾毅先生已被暂停职务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熊郁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股东大会同意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其中,修订后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的其他条款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后生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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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中华、蔡利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