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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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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19-002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将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郭文军诉公司原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泽世纪”)、公司以及邓永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内2921民初3098号《传票》。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郭文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起诉泓泽世纪、公司以及邓永祥,并向法院提出由邓永祥和泓泽世纪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合法有效、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等5项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公司最终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发来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的一审判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承诺函》对公司没有约束力,邓永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故而,法院驳回郭文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文军负担。

  2018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郭文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7月,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内29民终248号《传票》,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上午8时40分到达民事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内29民终248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涉及本案有关的《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9日、2018年7月31日和2018年10月18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236)、《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1)、《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5)。

  二、《传票》的主要内容

  案号:(2018)内2921民初3098号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被传唤人: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公司”)

  送达地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

  应到场所:阿左旗人民法院四楼审判十五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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