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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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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87 股票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9-003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通知,(详见2018年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0日下午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893,730股,占公司总股本816,794,335股的30.59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9,703,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2%。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贷款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6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4%,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0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

  2、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6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4%,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0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

  3、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6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4%,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0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

  4、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6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4%,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0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

  5、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6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4%,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0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

  6、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69,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4%,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0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6%;反对124,0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金高峰、安玉鑫两位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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