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公司为原告,以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就购销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9民初6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冠成董事长。
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产业园纬三路南侧、园区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先贵。
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嘉通路,法定代表人:黄正国。
(二)纠纷起因
为缓解公司矿物原料紧张情况,公司计划从被告一处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2018年5月27日,经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有效审批,公司与被告一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需方,从被告一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合同总价人民币57,500,000元。此合同根据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交(提)货地点:需方大连厂区,车板交货。”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地点: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预付合同金额的40%(预付款);此后每月按照需方当月采购、检查、物流部门核实收货量确认当月支付货款,从预付款中扣除;当预付款不足时,不再扣缴预付款,新增费用按月支付。”
2018年5月28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0,000元,即合同总价人民币57,500,000元的40%。但在预付款支付后,公司虽先后多次要求被告一交付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但截止至起诉时,被告一仍未按照公司的要求交付货物。
为此,公司就《购销合同》的履约情况派专人赴盐城与被告一进行了商谈,以期解决相关问题,但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为保障公司合法权利,根据《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公司向签约地江苏省盐城市的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律师初步调查得出的意见:两被告的管理人员相同、办公地址相同、财务混同、经营业务混同,单独诉讼其任何一主体可能无法达到本次诉讼的目的。基于以上,公司虽仅与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但考虑到预付货款可能已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分享,故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认定供货及相关履约义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作为《购销合同》共同义务人,应当共同对原告承担返还货款和损失赔偿责任,故将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被告一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7,500,000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3,000,00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23,0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公司自2018年5月28日(公司支付货款日)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9月15日为人民币301,520.55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判断该笔采购预付款项存在不能追回等情形,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