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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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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999股票简称:出版传媒编号:临2019-001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5,107,969.7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数不构成重大影响,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耳娃公司”或“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或“被告”),请求支付擅自违法解除合同有关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2019年1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3民初45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青松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8号

  原告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大耳娃公司股份总计100%,其中直接持股30%,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40%、30%。

  被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向华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8号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2015年12月24日,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豫珑城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豫珑城购物中心东三楼(除小剧场部分)出租用于经营大耳娃及衍生品牌事宜,2017年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被告签订了三方转让协议,约定将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方,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沈阳豫珑城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对房租的支付做了进一步约定。2018年11月份,被告拟进行业态调整,与原告方沟通,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201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函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搬离豫珑城,原告坚决反对;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发函,要求原告方十日内归还商铺。

  原告认为被告意图进行业态调整,擅自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后续拆除设施将产生的费用。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不能履行合同、擅自单方违法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15,107,969.76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除设施产生的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责成大耳娃公司积极应对此次诉讼,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次诉讼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数不构成重大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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