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置业”)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电力”)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分别签订了《昆玉嘉园项目落地区整售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仅指与中核电力签订的整售框架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临2016-070)。
2018年12月27日,兴业置业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昆玉嘉园项目落地区整售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临2018-070)。
近日,就上述《框架协议书》中涉及的意向目标物业,兴业置业与中核电力签订了《昆玉嘉园项目落地区整售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 合同标的及金额金额
总价款296,628,100.00元(含税价),其中:
落地区14#商业、办公楼1层商业实测建筑面积为1108.48m2,总计价款160,729,600.00元(含税价);
落地区14#商业、办公楼2层商业实测建筑面积为1451.98m2,总计价款108,898,500.00元(含税价);
停车服务设施楼车位共60个,总计价款27,000,000.00元(含税价)。
原《框架协议书》约定的意向目标物业范围内的落地区14#商业、办公楼地下1层至2层库房不在本次《补充协议》之合同标的范围内。
(二) 款项支付
1、落地区14#商业、办公楼1层至2层商业部分
2016年12月23日,中核电力根据《框架协议书》约定,就未来购买意向目标物业,已一次性支付了意向金54,122,840.00元;
《补充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中核电力向兴业置业一次性支付80,691,210.00元;
双方办理完毕网签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核电力向兴业置业支付剩余款项134,814,050.00元。
2、停车服务设施楼车位
停车服务设施楼车位已取得销售许可证,《补充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中核电力向兴业置业一次性支付13,500,000.00元;双方办理完毕网签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核电力向兴业置业支付剩余款项13,500,000.00元。
(三) 物业交付
1、在《补充协议》签署生效,且中核电力向兴业置业支付完该部分总价款并接到交付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落地区14#商业、办公楼1层至2层商业的交付。
2、在《补充协议》签署生效,且中核电力向兴业置业支付完该部分总价款并接到交付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停车服务设施楼车位的交付。
3、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办理上述物业的交付,中核电力应自兴业置业通知交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兴业置业办理相关的接收手续。若中核电力未按通知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兴业置业已向中核电力交付了该部分物业,物业各部分的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自兴业置业书面通知中核电力应当办理该部分交接手续之日的次日起开始由中核电力承担。
4、若兴业置业尚未按时足额收到前述应付的购房款等应收费用,兴业置业有权对物业拒绝交付,直至中核电力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再予交付。
(四)其他约定
双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涉及事宜按照《框架协议书》执行。
如《补充协议》与《框架协议书》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补充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框架协议书》中约定的目标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会对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等原因而影响协议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昆玉嘉园项目落地区整售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