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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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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9-00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或“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427元,由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负担。

  一、本案基本情况与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国际管理公司诉被告武商集团及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省高院于2015年2月4日依职权追加武广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9月10日、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国际管理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省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后,经过多次变更,于2015年10月9日明确最终诉讼请求:1、赔偿武广公司因侵占租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675,325,431.61元(根据合资公司财务,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8日估算);2、赔偿武广公司按照重置价格赔偿侵占合资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损失金额1.5亿元(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等);3、赔偿武广公司因侵占、擅自使用合资公司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具有商业秘密而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1.5亿元(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省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国际管理公司与武商集团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省高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省高院结合各方当事人诉辩观点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1、国际管理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问题;2、武商集团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武商集团是否在合营期限届满后侵犯武广公司的资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个焦点问题,省高院认为,国际管理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合资双方延长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并于2013年12月12日向武汉中院申请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资公司的行为保全,而武商集团于2014年1月15日向武汉中院申请强制清算合资公司,可以看出双方对合资公司是否继续经营存在严重分歧。其次,从双方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多次函件往来、2014年1月15日武广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情况来看,合资双方对合资公司是否继续存续的问题坚持各自的意见,无法协商解决延期经营的分歧。再次,武广公司针对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3日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予以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国际管理公司作为武广公司的合资方之一,并非租赁合同的缔约方,无法对解除租赁合同提出异议。鉴于合资公司面临清算,董事会已陷入僵局且无法达成有效决议,国际管理公司要求武广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代表诉讼已无实际可能性。同时,面对出租方武商集团提出的解除租赁协议的请求,有可能损害到武广公司的合法利益,而武广公司作为承租方,对于出租方的解除协议不提出异议,故本案属于《公司法》(201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国际管理公司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二个焦点问题,省高院认为,根据国际管理公司与武商集团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截止2013年12月29日,二十年合资经营期限届满。无论是根据《武广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资公司延长经营期限,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故武商集团于2013年11月13日对外发出不延续经营合资公司的公告,处分其自身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双方未达成延长合资经营期限的决议,故武广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合资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公司法》(2014)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武广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项,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租赁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出租人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承租人武广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即武商集团主张法定解除权。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前分析,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武广公司作为承租人,其在2013年年底的账户资金充足,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但在武广公司因合资各方不能达成延长经营期限且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武商集团支付2014年的租金,实际上损害了武广公司的利益,进而间接损害了合资各方武商集团、国际管理公司的利益。此外,因承租人武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且在武广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后而无法达成延长合资公司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必然无法就对外支付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会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武商集团有权在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法继续经营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因武商集团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不存在向承租人武广公司赔偿损失的情形,故对国际管理公司代表武广公司提出武商集团因违约解除《租赁合同》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省高院不予支持。

  第三个焦点问题,省高院认为,虽然武商集团在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合资公司未自行清算前,直接在原合资公司经营场所设立武商广场购物中心从事经营活动,但考虑到国际管理公司提出武商集团赔偿武广公司侵占合资公司资产3亿元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涉及到合资公司的资产清算,其主张的赔偿请求金额均须建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之上。考虑到武汉中院在2015年1月16日已经受理了武商集团对武广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武商集团上述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更为经济和妥当。

  对于资产评估,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提出评估合资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申请,直到2017年3月才确认评估财务的范围(武商集团和国际管理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已对武广公司的《清算方案》签字确认),因武商集团从2014年1月起已在原武广公司经营场所从事商业经营,且国际管理公司在书面清算方案签字确认以后才明确评估财产范围,客观上已无法区分原武广公司的资产和武商集团从2014年经手以后的资产范围,缺乏评估的可操作性。同时,鉴于《清算方案》中,武商集团与国际管理公司已对存货和固定资产予以明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对于无形资产方面,《清算方案》仅涉及到商标的处置,未涉及到商号、客户资料等内容。对于该方案未涉及的其他无形资产,视为国际管理公司作出放弃,省高院不再评析。

  综上,国际管理公司的各项请求均不能成立,省高院不予支持。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427元,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国际管理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武商集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高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公司与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 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公司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广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广公司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元月9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该案将于2015年1月30日开庭。

  7、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5号公告)。

  8、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详见2014年9月10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26号公告)。

  9、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详见2015年1月2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09号公告)。

  10、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2015年2月5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10号公告)。

  11、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32号公告)。

  12、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2016年1月21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6-001号公告)。

  13、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3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5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190号(详见2017年6月1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7-013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判决驳回国际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认为判决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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