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1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查询公司银行账户发现,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3000万元。新增冻结金额的银行账户明细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故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上述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具体原因。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情况

  ■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1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关于收到(2018)苏0114民初5358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2018-059、2018-060)。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及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因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4号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鲁1424民初3253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及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具体内容详见前述公告。公司已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若有进展,公司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5个,其中一个基本存款账户,4个一般存款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金额为73,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0%,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2,593,733.6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8%。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油服业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及大宗贸易业务。其中,油服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科技”)经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主要由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新材料”)经营,大宗贸易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经营。石化科技、仁智新材料及上海衡都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经自查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良好。本次新增冻结金额的账户为上市公司所使用的部分银行账户,日常主要用于原油服业务客户回款及支付上市公司层面之管理费用,涉及往来的资金金额较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的资金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8%,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用于收取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银行账户,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在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 00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7日(星期一)14:4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6日-2019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1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1月6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A幢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2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5,202,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1,387,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15,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15,3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2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387,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220  %;反对 3,815,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7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反对票 3,815,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俊哲律师、蔡克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