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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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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9 -001
债券代码:143546 债券简称:18福日0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7年6月19日,蓝图节能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61号;2017年8月25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上诉的受理通知;2018年4月25日,翼钢公司控股股东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翼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25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654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8月26日、2018年5月4日及2018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45号)、《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7-029号、临2017-038号、临2018-026号、临2018-044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理由及其请求内容

  (一)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10日,原告蓝图节能按照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2破1号之一(通知书》的要求,向被告翼钢公司申报了对被告翼钢公司共计250250250.20元人民币(以下“元”、“万元”均指人民币)的普通债权。2018年10月30日,被告翼钢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对原告蓝图节能申报的债权第二项人民币3360万元、第三项人民币40万元不予确认 。

  后原告蓝图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了复核申请,2018年11月15日,被告翼钢 公司管理人做出《债权复核通知书》(债权编号:130),复核结果为:1、发包费人民币3360万元监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原告蓝图节能并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 ,这笔款项是否应付仍不确定,管理人不予确认。

  原告蓝图节能认为,管理人不予确认上述债权与具体承建单位承包方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科技大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蓝图节能签订合同约定数额不符。故原告蓝图节能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依法确认相应债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蓝图节能对被告翼钢公司享有约3400万元的破产债权(具体的债权数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刚立案且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该事项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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