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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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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股票代码:600686

  收购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园高新大道7号

  收购人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园高新大道7号

  

  收购人声明

  一、本次收购人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直接持有金龙汽车181,988,601股,占金龙汽车股份总数的29.9946%,为金龙汽车控股股东。2018年12月28日,福汽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金龙汽车33,000股,占金龙汽车股份总数的0.0054%。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持有金龙汽车182,021,601股,占金龙汽车总股份的30.0000%。收购人拟在2019年11月28日前,通过上海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1.9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第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在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金龙汽车已发行股份的2%。本次增持属于豁免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并且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摘要所涉及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对福汽集团的出资人职责。

  (二)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收购人下属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金龙汽车及其子公司外,福汽集团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简要情况如下:

  ■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下属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福汽集团及其子公司外,福建国资委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简要情况如下:

  ■

  ■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福汽集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前身是成立于1991年的福建省汽车集团公司,后经改制变更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汽集团是福建省汽车工业的核心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项目投资、汽车及零部件的生产、研发、物流、贸易服务。福汽集团立足于海西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正在打造以整车厂为依托、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具有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格局,旗下控股或投资了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

  (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汽集团2015年度《审计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汽集团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福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福汽集团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福建省国资委于2008年2月29日出具《关于同意授权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会行使董事会职权》(闽国资政综[2008]19号)同意在福汽集团董事会健全前,由办公会暂时行使董事会职权。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办公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金龙汽车外,福汽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简要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福汽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提升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和增加投资者信心,收购人福汽集团决定增持金龙汽车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金龙汽车《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收购人福汽集团拟自2018年11月29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1.99%。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金龙汽车《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收购人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上市公司3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5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持有金龙汽车182,021,601股,占金龙汽车总股份的30.0000%。

  收购人福汽集团拟在2019年11月28日前,通过上海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1.99%。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根据《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9日,福汽集团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增持方案。

  2018年11月30日,金龙汽车发布《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收购人福汽集团拟自2018年11月29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后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1.99%。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福汽集团持有金龙汽车股份181,988,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46%。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福汽集团持有金龙汽车股份182,021,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00%。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收购人福汽集团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金龙汽车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4%,具体如下:

  ■

  福汽集团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福汽集团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收购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收购人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黄    莼

  签署日期: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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