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形,也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1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5:00~2019年1月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团柱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0人,代表股份731,526,244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69.474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8人,代表股份1,0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0.1041%。具体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11人,代表股份731,447,994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69.46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8,250股,占公司总股份1,052,944,789股的0.0074%。
8、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31,49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6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77%;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1,49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6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77%;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1,49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6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77%;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1,49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6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77%;反对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的包林律师、张有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章件;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