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初33号),中山证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一案,由北京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本案的判决结果
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债券本金人民币209,0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
2.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证券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223,747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60,536元,由被告亿阳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判决生效。本次诉讼系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本次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本次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前已由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公司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及中山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初33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