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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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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事项:原告提请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对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粤039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学敏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粤0391民初3127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锦林(香港籍)诉公司2005年6月15日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的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公告》(2018-01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锦林(香港籍)

  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学敏

  第三人:林建军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理由:

  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在深圳成立。1998年12月,被告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2002年6月,当时被告注册资本1250万元,总投资额1778万元,唯一股东为香港华威贸易行。

  2005年6月15日,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公司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制作书面决议。

  2017年8月,原告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并非自己签名,系假冒签名,因在上述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因而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董事会。

  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3.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2017)粤039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确认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15日内容为“同意投资者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鉴定费49800元(已由原告代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鉴定费49800元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份造成变动,理由如下:

  (1) 涉及本案董事会决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在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面签,并由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法定见证书,并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工商行政部门等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登记,与股权交易相关的所有手续均已完成。

  (2) 股权转让涉及的两家公司——香港华威贸易行、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早已被注销清算,已失去了法律主体地位,已然没有了履行追偿和补偿的主体资格。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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