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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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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7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于2018年7月3日、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调整后)》(公告编号:2018-095)。

  2018年3月26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2018年3月27日、4月3日、5月3日、6月2日、7月4日、7月5日、8月1日、9月4日、10月10日、11月3日,公司先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2018-053、2018-066)、《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3%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2018-100、2018-116、2018-125)。

  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7,159,2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5,478,821股的4.08%,最高成交价为14.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6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49,946,842.82元(含交易费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概述

  2018年12月20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和刘翠英女士(以下简称“大股东”)与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富海并购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翠英女士拟将其持有公司33,273,942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远致富海并购基金。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6.0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99,643,652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3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近日,公司收到大股东的通知,获悉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2019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协议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唐健先生和刘翠英女士,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远致富海并购基金持有公司33,273,942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系公司第三大股东。

  3、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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