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27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6号)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564,537,330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1.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35,725,562.00元。截至2018年12月28日,扣减已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实际收到人民币29,235,306,614.05元;扣减其他应付未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32,120,160.32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8)第0055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本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9日在北京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0257000000791871。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57000000791871,截至2018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29,235,306,614.05元(含未支付的发行费用3,186,453.73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3、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4、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6、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7、《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