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1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接A13版)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招募说明书与本发售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为准。

  (5)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包括中加基金的直销柜台以及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个人开户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及签字复印件,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3、提供同名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4、银行卡相应证明资料(如该卡以往任何业务的银行回执单,回执单内容中必须包含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签章);

  5、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

  6、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本人的存款、证券投资市值、理财资产等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或者银行工资卡提供其过往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流水证明;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个人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流水记录;或者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资格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且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

  (二)开户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填妥并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填妥并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投资人T+2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根据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开户及认购操作。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等);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开户申请表》、《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人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如开通传真交易,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8、如为非金融机构,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额外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如为合伙企业形式,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合伙人名录及各合伙人身份证件证明;

  10、如为QFII机构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1、如以产品为开户主体,除需提供《产品开户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如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该资管计划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信托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银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保险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保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该产品登记通知书;

  ◆如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理人资格证书、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托管行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在识别非自然人客户交易实际受益人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如为公司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A、股权或控制权证明材料: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复印件;B公司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投票权类型);C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名单;D全部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

  ◆如为合伙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合伙协议;(2)备忘录;(3)合伙人名单以及持份额数量;(4)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信托产品,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信托合同;(2)备忘录;(3)受托人营业执照;(4)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清单,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5)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基金产品,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基金合同;(2)备忘录;(3)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清单,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4)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其他产品(除信托和基金外)的受益人标准参照信托或基金产品。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客户可视同为受益人。

  A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B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C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出资证明等可以验证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文件。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识别:

  A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B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应列示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公司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记录(如仍为财务报表)或其他投资经验证明文件

  (二)开户业务流程

  非临柜办理

  1、经办人将开户资料及填妥的《机构开户申请表》、《传真交易协议书》等资料邮寄或传真到直销柜台。

  2、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无误。

  3、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回传给经办人。

  4、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传真办理

  1、经办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资料传真至直销柜台。

  3、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传真无误。

  4、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传真至经办人。

  5、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原件邮递至直销柜台。

  6、经办人T+2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投资人T+2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0-9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