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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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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1,570,444,355.40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重  大负面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

  3、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51%股权系公司于2003年至2006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49,634.22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9%股权系公司于2009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92,873.52万元作价受让取得。公司将针对金鼎锌业9%股权转让事项,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商,依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

  5、除金鼎锌业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

  二、诉讼一审情况

  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上述判决书称“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并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内容如下:

  “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9月7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合作协议》、2002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2003年5月14日签订的《开发兰坪铅锌矿相关事项的议定书》、及四原告与两被告2003年1月24日签订的《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无效;

  二、确认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无效。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分别由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7%,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25.3%,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

  三、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87,589,800元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赔偿2003年至2008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65,513,552.6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支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如下:以54,099,327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4月17日开始起算;以9,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年5月23日开始起算;以5,560,471.8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年8月14日开始起算;以15,853,753.8为本金基数,从2009年7月14日开始起算,以上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496,342,200元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赔偿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支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如下:以58,721,3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2月13日开始起算;以3,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2月28日开始起算;以5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3月16日开始起算;以1,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4月19日开始起算;以8,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5月8日开始起算;以1,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5月23日开始起算;以5,971,553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5月28日开始起算;以2,000万为本金基数,从2007年5月30日开始起算;以19,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年5月23日开始起算;以4,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年8月14日开始起算;以281,509,340.2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年12月30日开始起算;以3,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9年3月24日开始起算;以89,837,938.2元为本金基数,从2009年7月14日开始起算;以75,911,16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0年5月31日开始起算;以8,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1年5月13日开始起算;以上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1年8月29日开始起算;以10,947,08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1年11月23日开始起算;以33,868,056元为本金基数,从2012年6月27日开始起算;以上三笔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335,728元为本金基数,从2013年10月21日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原告支付后者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4,934,150.57元。

  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

  三、二审上诉及开庭情况

  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17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018年1月5日,该上诉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和11月29日和12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75)。

  四、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9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87,589,800元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返还2003年至2008年获得的利润165,513,552.6元;

  四、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1,074,102,155.4元;

  五、驳回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93,294.02元,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27,477.88元。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432.03元,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207.86元,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7,224.17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8,339.87元,由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02,137.52元,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26,202.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的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从2018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元。

  3、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51%股权系公司于2003年至2006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49,634.22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9%股权系公司于2009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92,873.52万元作价受让取得。公司将针对金鼎锌业9%股权转让事项,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商,依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

  5、除金鼎锌业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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