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5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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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12月24日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5,939,4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8,845,771.93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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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所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21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2159288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3号)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350.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607.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5月5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37020002号《验资报告》。
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投资5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项目及5×4万吨/年高性能炭黑项目未建部分的募集资金变更为90万吨/年丙烷脱氢与8×6万吨/年绿色炭黑循环利用项目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号)。
2018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近日,公司、青岛西海岸金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中信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统称“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12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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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使用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募集资金使用方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锋、艾华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监管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7、募集资金使用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及监管银行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中信证券发现募集资金使用方、监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五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