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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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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6版)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特许经营权情况。

  (四)其他经营资质认定证书

  1、公司风电场运营子公司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涉及公司11家子公司,均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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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目前生产风机主机叶片的生产基地公司须办理相关排污许可,除山东明阳排污许可正在办理过程中外,其他生产基地公司均已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具体如下:

  ■

  山东明阳已于2017年9月4日取得惠民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机舱罩项目报告表审批意见(惠环审表[2017-097])。根据发行人确认,目前山东明阳已提交环保竣工验收申请,待其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批复后,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3、发行人母公司明阳智能,子公司天津瑞能等办理了相关外贸备案登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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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非自留电站建设需要建造业企业资质,目前子公司陕西捷耀已取得该资质,具体如下:

  ■

  5、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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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行人已通过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前正处于公示阶段,证书暂未更新。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经常性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对龙源电力电子的采购及委托加工

  龙源电力电子是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风机变流器、光伏逆变器、SVG无功补偿装置的生产、电控系统集装箱的组装。其中,风机变流器是风力发电机组的部件之一,电控系统集装箱是由变流器、高低压开关柜等电控设备组装而成,主要用于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龙源电力电子的该部分业务属于发行人上游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及委托加工部分变流器、电控系统集装箱及备品备件等,其中主要是变流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龙源电力电子向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64%、37.66%、33.81%、58.42%。该公司除向公司销售产品外,还有其他的客户和收入来源,不完全依赖于公司,具有独立经营发展的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及委托加工部分变流器、电控系统集装箱等的原因是:龙源电力电子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好,规格较高,历史上为公司配套时间较长,部分客户比较认可。该等关联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015年至2017年,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及委托加工的主要产品为变流器,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及委托加工变流器的平均单价与同期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平均单价情况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委托加工单台总成本=公司单台物料成本+单台委托加工费

  报告期内,公司绝大对数变流器均为自主生产,仅在排产紧张或客户有特殊需求时向外部供应商采购或委托加工少量变流器。各供应商变流器产品在规格和参数上的不同导致公司的采购单价存在一定差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及委托加工变流器的单价处于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单价的区间之内,定价公允。

  2018年1-6月,公司主要委托龙源电力电子委托加工电控系统集装箱,该批次电控系统集装箱是专为广东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项目定制的。报告期内,公司未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委托加工同类产品。公司委托龙源电力电子加工电控系统集装箱的定价按照成本加成合理利润确定,定价公允。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项目完工后,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的产品属于风力发电机组的通用部件,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可替代性较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采购及委托加工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27%、1.12%、1.12%、1.08%,占比较小。2017年,公司收购了龙源电力电子风机变流器业务相关资产,未来公司与龙源电力电子的关联交易将大幅减少。该等关联采购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

  (2)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

  内蒙古风电设备为公司参股33%的企业,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久华科技持有67%股权。原主营业务为生产加工风机叶片、主机,属于发行人的上游行业。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内蒙古风电设备对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14%、91.79%、94.75%,2018年1-6月未发生该等交易。报告期内,内蒙古风电设备对公司销售金额占其营业收入比例较大,但由于2017年3月公司已收购内蒙古风电设备风机制造相关资产,未来内蒙古风电设备与公司将不再发生关联交易。因此,未来内蒙古风电设备对发行人将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与内蒙古风电设备发生的采购交易如下:

  2014年、2015年,内蒙古风电设备的控股股东为刘岩,持股67%,公司持股33%,公司与内蒙古风电设备合作,约定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委托其按照公司的订单要求和技术标准加工生产25台主机,销售给宁夏京能灵武风电有限公司新红50MW风电场项目,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支付约定的运费、销售费用及67%的利润分成。当时,内蒙古风电设备还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该等交易属于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

  2015年8月,刘岩将内蒙古风电设备67%股权转让给久华科技,内蒙古风电设备成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2016年、2017年,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明阳叶片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叶片及材料,委托内蒙古风电设备加工部分叶片和主机,主要原因是内蒙古风电设备地理位置与天津明阳叶片及下游客户接近,与该公司合作有利于节省运费,降低成本。因此,公司与内蒙古风电设备的采购基于合理的业务背景,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5年至2017年,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及委托加工的产品主要为叶片。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及委托加工的平均单价与公司同期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及委托加工的平均单价情况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委托加工单台总成本=公司单台物料成本+单台委托加工费

  公司绝大多数叶片均自主生产制造,报告期内,仅在临时排产紧张时就近向外部供应商采购或委托加工少量叶片。综合考虑不同叶片的机型、半径,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及委托叶片的价格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叶片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及委托加工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36%、1.38%、0.40%,2018年未发生该等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2017年3月,公司收购了内蒙古风电设备风机制造相关固定资产,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

  (3)向山东明能采购

  山东明能为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2016年、2017年,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明阳设备曾向山东明能采购2MW自制机舱罩、整流罩,主要原因是山东明能与下游客户地理位置接近,运输费用较低。因此,公司向山东明能采购基于合理的业务背景,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6年、2017年,公司向山东明能采购机舱罩、整流罩,平均采购单价与同期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向山东明能机舱罩、整流罩商品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与非关联方同类产品单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016年、2017年,公司向山东明能采购商品的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0.09%、0.02%,占比很小。目前山东明能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4)委托润阳能源提供运维服务

  润阳能源原为控股股东能投集团的联营企业。2017年,公司委托润阳能源提供风电项目运维服务,主要原因是润阳能源拥有专业的运维技术团队,将运维服务外包给润阳能源能够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委托润阳能源提供运维服务的价格与润阳能源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运维服务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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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润阳能源提供运维服务的价格根据服务内容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与其他第三方委托润阳提供运维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2017年,公司委托润阳能源提供运维服务的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成本比例为0.26%,占比很低,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2017年3月,公司收购了润阳能源80%股权,润阳能源已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

  (5)向明阳电器采购

  明阳电器是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向明阳电器采购母线、开关柜、箱式变压器及相关材料,其中主要是母线。采购的主要原因是:风机配套母线可作为电缆的替代品,能够解决电缆不易固定的问题,且具有成本优势。明阳电器当时是市场中极少数能生产风机配套母线的企业,公司与明阳电器合作开发母线产品,是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明阳电器生产的箱式变压器、开关柜等附属配套设备和提供的服务能够较好的满足风电场、光伏发电工程建设附属配套设备的灵活搭配需求。因此,公司向明阳电器采购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明阳电器采购的主要商品为母线,定价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公司向明阳电器采购的平均单价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平均单价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向明阳电器采购商品的价格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向明阳电器采购商品的金额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29%、0.78%、0.84%、1.00%,占比较小。同时,随着市场上风机配套母线的供应商不断增加,自2015年起,公司对明阳电器的采购额逐渐下降,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6)向广东瑞智采购

  广东瑞智是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向广东瑞智采购1.5MW-2.0MW通用干式变压器,主要原因为广东瑞智的生产周期较短,能够较好的满足公司自建电站供电方案的设计要求。公司向广东瑞智采购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向广东瑞智采购的主要商品为干式变压器,定价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平均采购单价为1.7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向非关联方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分别为1.88万元、1.79万元,不存在明显差异,定价公允。

  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向广东瑞智的采购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1%、0.21%、0.25%,占比很小,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7)向永晨塑胶采购

  永晨塑胶是实际控制人吴玲的关联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向永晨塑胶采购脱膜剂、洁模剂等通用材料,主要原因是永晨塑胶提供的塑胶产品品种较齐全,能较好的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其地理位置与公司叶片生产基地较接近,在配货速度上具有优势。因此,公司向永晨塑胶采购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的商业利益诉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永晨塑胶采购洁模剂、脱模剂等通用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向永晨塑胶采购的主要产品平均单价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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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向永晨塑胶采购通用材料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的单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向永晨塑胶采购金额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4%、0.17%、0.17%、0.11%,占比很小,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该等关联交易未来不会持续进行。

  (8)委托浙江华蕴提供设计服务

  浙江华蕴是控股股东能投集团的联营企业。2015年,公司曾因海上风电设备运输需要,委托其提供中山临海码头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探、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费含税合计280万元,其中测绘图费20万元、项目方案设计费45万元、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费95万元、初步设计文件费45万元、施工图设计文件费75万元。定价根据服务内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占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0.05%,2016年以后未再发生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经常性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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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因未实现顺流交易合并抵销,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向大唐恭城销售风机及提供运营服务实际确认收入分别为158.27万元,301.78万元,2.83万元;2016年公司向格尔木明阳销售风机实际确认收入8,942.58万元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向关联方经常性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交易总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1%、5.29%、3.62%、11.56%,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小。

  (1)向龙源电力电子销售

  龙源电力电子为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委托龙源电力电子加工变流器,委托加工过程中龙源电力电子需要向公司采购少量备件。2015年6月,由于龙源电力电子有研发方面的需求,公司与龙源电力电子签订协议,向其批量出售变流器、机舱控制箱、变桨控制箱等材料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销售材料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

  2015年,公司对龙源电力电子销售的主要材料的平均单价与第三方向公司销售同类产品平均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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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龙源电力电子出售材料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采购同类材料的价格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销售

  内蒙古风电设备为公司参股33%的企业,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久华科技持有67%股权。2015年至2017年,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委托加工主机、叶片及采购叶片,因此内蒙古风电设备需要向公司采购少量辅料。2016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天津明阳叶片与内蒙古风电设备合作方式变更,2016年以前公司委托其加工叶片,2016年后改为直接向其采购叶片。因此,2016年4月,天津明阳叶片与内蒙古风电设备签署协议,将部分叶片原材料等委托加工材料批量出售给内蒙古风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销售材料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

  2015年至2017年,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销售的主要材料的平均单价与第三方向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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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销售材料备件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销售单价与第三方销售单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016年下半年,公司既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销售材料又向其采购叶片,该等购销关系不构成委托加工业务,主要原因是:1)公司2016年向内蒙古风电设备批量销售聚合灌注树脂主剂、环氧胶粘剂主剂等物料,对应约60片叶片的生产需要量,公司当年向内蒙古风电设备采购叶片181片,内蒙古风电设备除向公司采购叶片物料外,还有其他的物料供应商。2)该批次物料的销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销售退回的条款,物料的风险已转移给内蒙古风电设备,公司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3)根据内蒙古风电设备与公司签订的叶片销售合同,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内蒙古风电设备对叶片销售有完整的销售定价权,并承担质量风险及损失赔偿责任。4)公司销售给内蒙古风电设备的聚合灌注树脂主剂、环氧胶粘剂主剂等材料在生产叶片的过程中,物料形态和功用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不是简单的加工工序。综上,从商业实质来看,该等购销关系不属于委托加工。

  2017年3月,公司收购了内蒙古风电设备风机制造相关固定资产,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

  (3)向润阳能源销售

  润阳能源原为控股股东能投集团的联营企业。报告期内,润阳能源从事风电项目运维服务业务,需要向公司采购少量风机设备材料备件。该等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

  报告期内,公司对润阳能源主要销售37.5m非高原型叶片,销售单价为21.56万元,非关联方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类似产品的价格为21.37万元。公司向润阳能源的销售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与第三方单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对润阳能源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4%、0.02%、0.004%,占比很小,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2017年3月,公司收购了润阳能源80%股权,润阳能源已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

  (4)向山东明能销售

  山东明能原为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明阳设备向山东明能采购2MW自制机舱罩、整流罩,该公司生产机舱罩、整流罩的部分原材料需要向公司采购。该等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

  2017年,公司对山东明能主要销售复合毡、不饱和灌注树脂。公司向山东明能销售复合毡的平均单价为6.50元,同年,非关联方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成如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向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分别为6.50元、6.58元;公司向山东明能销售不饱和灌注树脂的平均单价为9.82元,2016年、2017年,非关联方常州日新化学有限公司、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为10.50元、9.63元;公司对山东明能的销售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与第三方单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017年,公司对山东明能销售金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5%,占比很小。目前山东明能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5)向德华芯片销售

  德华芯片为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控制的企业。2017年,公司控股子公司瑞德兴阳向德华芯片销售部分材料及备件,主要原因是:瑞德兴阳原为德华芯片的母公司,公司剥离转让德华芯片后,瑞德兴阳将原归属于德华芯片的部分材料出售给德华芯片。该等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

  公司子公司瑞德兴阳向德华芯片主要销售砷烷、磷烷等通用化学材料。2017年,瑞德兴阳向德华芯片出售砷烷、磷烷的平均单价分别为6.62万元、4.78万元。同年,瑞德兴阳向非关联方大阳日酸特殊气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砷烷、磷烷的平均单价分别为6.32万元、4.56万元。公司对德华芯片的销售价格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与第三方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2017年,公司子公司瑞德兴阳向德华芯片出售的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03%,占比很小,未来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6)向格尔木明阳销售

  格尔木明阳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成立于2015年3月,主营业务为风电场投资、运营,是运营格尔木五子河49.5MW风电场的项目公司,属于公司的下游客户。

  2016年,公司与格尔木明阳签订销售合同,向格尔木明阳出售25台2.0MW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所对应项目为格尔木五子河49.5MW风电场项目。公司所出售的25台风力发电机组已于2016年11月全部吊装完毕,并于2017年7月正式并网发电。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出售给格尔木明阳的风力发电机组已全部实际投入使用。格尔木五子河49.5MW风电场项目的主要运营数据如下:

  ■

  格尔木明阳向公司采购的风力发电机组构成了该公司投资建设风场的全部装机容量,账面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核算。格尔木明阳是国家电投集团控股的企业,国家电投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该集团下属企业承担风电场项目建设任务,向公司采购风机产品具有合理的商业原因。该公司买断公司的产品,风电场项目建设完毕,投入运营后,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向格尔木明阳出售风力发电机组单价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方出售类似机型单价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向格尔木明阳出售风力发电机组单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综合考虑机型及风场地理环境的特殊设计需求,与公司对其他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2016年,公司向格尔木明阳销售风机实际确认收入8,942.58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37%,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7)向大唐恭城销售

  大唐恭城为公司的合营企业,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属于发行人的下游客户,是运营广西恭城西岭49.5MW风电项目的项目公司。

  2015年1月,公司与大唐恭城签订销售合同,向大唐恭城出售23台装机容量为2MW、1台装机容量为3MW的风力发电机组,所对应项目为大唐新能源广西恭城西岭风电场项目。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上述24台风力发电机组陆续吊装完毕。2015年10月起项目开始并网发电。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出售给大唐恭城的风力发电机组已全部实际投入使用。广西恭城西岭49.5MW风电项目的运营统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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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恭城向公司采购的风力发电机组构成了该公司投资建设风场的全部装机容量,账面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核算。大唐恭城是公司与大唐集团下属企业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公司,大唐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向大唐恭城销售风机符合公司与大唐桂林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商业逻辑,是必要的、合理的。该公司买断公司的产品,风电场项目建设完毕,投入发电运营后,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向大唐恭城出售风力发电机组单价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方出售同类产品单价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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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向大唐恭城出售风力发电机组单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综合考虑机型及风场地理环境的特殊设计需求,与公司对其他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对大唐恭城销售及提供建设、运营服务确认的收入分别为158.27万元、301.78万元、2.83万元、28.30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2%、0.05%、0.001%、0.01%,占比很小,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8)向中投盈科销售

  中投盈科为公司的联营企业中核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属于发行人的下游客户,是运营叶县马头山46MW风电场项目的项目公司。

  2013年5月,公司与中投盈科签订销售合同,向中投盈科出售16台装机容量为2MW的风力发电机组,所对应项目为河南平顶山市马头山46MW风力发电项目。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上述16台风力发电机组陆续吊装完毕。2015年10月,项目正式并网发电。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出售给中投盈科的风力发电机组已全部实际投入使用。叶县马头山46MW风电场项目的运营统计数据如下:

  ■

  中投盈科向公司采购的风力发电机组构成了该公司投资建设风场中32MW的装机容量,账面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核算。中投盈科当时是中核集团控股的企业,中核集团下属企业向公司采购风机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合理的。该公司买断公司的产品,风电场项目建设完毕,投入发电运营后,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2015年、2016年,公司向中投盈科销售商品的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7%、0.49%,占比较小,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投盈科出售风力发电机组单价与公司向其他非关联方出售同类产品单价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投盈科出售风力发电机组单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综合考虑机型及风场地理环境的特殊设计需求,与公司对其他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9)向南方海上风电销售

  南方海上风电为公司的参股10%的企业,公司派驻董事兼首席行政官王金发担任南方海上风电的董事。南方海上风电主营业务为海上风力发电,属于公司的下游客户,是运营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的项目公司。

  2014年5月,公司与南方海上风电签订销售合同,向南方海上风电出售29台装机容量为3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并提供部分技术服务,所对应项目为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示范项目。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分别确认了10台、17台风机的销售收入。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该项目已有27台风机吊装完毕。2018年4月起,该项目开始陆续并网发电。

  南方海上风电向公司采购的风力发电机组,账面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核算。南方海上风电是由南方电网牵头,公司与各大国有发电集团联合参与投资的企业,其运营的珠海桂山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是国家级海上风电示范项目。该公司向公司采购风机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是必要的、合理的。风电场项目建设完毕,投入发电运营后,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2017年、2018年1-6月,公司向南方海上风电销售风机的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9%、11.20%,占比较小,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向南方海上风电出售3.0MW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是公司在报告期内首次对外出售3.0MW海上风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该次交易的价格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公允。

  (10)向印度公司销售

  印度公司为公司的合营企业。2012年,公司为进入印度市场,与Reliance Capital Limited及其关联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印度公司。报告期内,印度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机组装加工,主要向公司采购风机的核心部件,由公司派驻技术人员协助其在印度进行组装加工,再销售给印度境内的风场。

  2015年,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7台1.5MW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具体包括齿轮箱、变频器、发电机等。印度公司安装完毕后已于当年将其中5台出售给Sanjana Cryogenic Storages Ltd,2台出售给Sarla Performance Fibers Ltd。Sanjana Cryogenic Storages Ltd和Sarla Performance Fibers Ltd为印度境内风场的运营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公司向印度公司销售金额占印度公司营业成本比例为54.64%。由于公司目前已中止与Reliance Capital Limited及其关联方关于印度公司的合作,公司将不再向其出售风机部件,印度公司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其他非关联客户单独出售风力发电机组部件,公司向印度公司销售部件的单价与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整机合同中的部件组成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风力发电机组部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综合考虑风机部件组装的成本情况,公司向印度公司销售部件的单价与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整机合同中的部件组成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定价公允。

  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风力发电机组部件,符合公司当时期望拓宽海外市场的战略需求,是必要的,合理的。

  2015年,公司向印度公司销售风机部件的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2%,占比较小,未来公司与印度公司的关联交易将不会持续进行,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大唐恭城、大庆中丹瑞好、大庆胡吉吐莫、大庆杜蒙奶牛场风电、大庆胡镇奶牛场风电等为公司的合作风场。报告期内,为确保合作风场稳定运行,提高风场的运营效益,公司在该等风场建设、运营过程中提供管理服务。管理费的定价根据服务内容经协商确定,主要包括人员差旅费、车辆购置费、道路维护费、运行维护费等。2017年7月,大庆中丹瑞好、大庆胡吉吐莫、大庆杜蒙奶牛场风电、大庆胡镇奶牛场风电已纳入公司的合并范围,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持续进行。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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