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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5:00 至2018年12月28日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92,281,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8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675,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75,605,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4,434,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675,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87,75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75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增加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80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1%;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42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56,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3%;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弃权42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6%。
议案2.00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80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1%;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42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56,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3%;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2%;弃权42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6%。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林兢律师、于波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陈峰确认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