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5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公司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邵伯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吉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6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

  ●投资标的名称:江苏吉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华医药”)

  ●投资金额:吉华医药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吉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拟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吉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股东构成: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持股100%

  注册地址:盐城市滨海县滨海医药产业园

  经营范围:医药技术研发及其技术转让,药品、食品生产,食品批发零售等。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设吉华医药公司,系为公司多元化发展需求,更好地优化公司的产业结构,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推进公司战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吉华医药公司设立完成后,不会新增其他关联交易或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可能存在业务实施进度达不到预期、人员管理问题等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及短期内不能盈利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7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新世纪大道1766号吉华集团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邵伯金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殷健先生、财务总监张颖辉女士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亮、张滕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