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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修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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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子峥先生委托副董事长鞠喜林先
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做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鞠喜林先生、李璞先生、杨丽芳女士出席会议。王子峥先生、王玉锁先生、张滔先生、毛新生先生、黎志先生、郑斌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郜志新先生出席会议。公司监事蔡福英女士、杜启菊女士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总裁杨瑞先生、董事会秘书张炎锋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英文名称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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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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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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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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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第 1、2、3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玉婷、刘斯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