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18-046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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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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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周静女士、马力先生、李东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唐世会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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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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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三家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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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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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虹扬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琴、周韶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8)第589号]
2018年12月26日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8)第589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1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51 名,代表股份 1,195,451,2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966% 。
除上述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三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由推选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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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不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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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关于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三家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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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长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光
见证律师:
杨琴 周韶静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