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周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9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18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3,126,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88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3,111,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75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7%。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林枫、卢剑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3)。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3,126,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3,126,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林枫、卢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