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储土地的进展公告

  ■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及2018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议案》,顺德政府拟收回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海尾居委会茶树东路19号的房地产权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并就本次收储土地事项对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1,337,539.00元。本次政府收储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2018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付给公司的一次性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1,337,539.00元。2018年12月25日,经向相关部门确认,本次收储事项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已完成。本次政府收储事项形成的收益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0万元,将对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较大积极影响(最终数据及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7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威股份”)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蒋九明先生的联系人发来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皖民初21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被告:蒋九明,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华安证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蒋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安证券融资本金2.75亿元,支付利息11,828,436.57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75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2、华安证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4500万股顺威股份股票、3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华安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民初21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