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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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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872 股票简称:招商轮船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招商轮船

  股票代码:601872

  收购人: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招商局大厦五层A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招商局大厦五层A区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6日

  

  收购人声明

  一、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轮船”)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招商轮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轮船”)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船务”)持有的招商轮船767,154,545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12.65%)以及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长航”)持有的招商轮船14,700,000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0.24%)。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轮船从持有招商轮船约41.39%的股份变更为持有招商轮船约54.28%的股份,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已获得招商局轮船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贸船务股东决定通过、中外运长航股东决定通过,已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备案表》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核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就本报告书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招商局轮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招商局轮船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招商局轮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重要子公司如下所示:

  ■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情况

  招商局轮船主要通过子公司招商轮船经营能源运输及其他航运业务,通过子公司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经营港口业务,通过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持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投资与管理业务。

  (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招商局轮船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招商局轮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拥有5%以上权益的其他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招商局轮船除直接持有招商轮船41.39%股份之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除间接持有招商轮船54.28%股份之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七、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招商局集团通过招商局轮船、经贸船务、中外运长航三家子公司分别持有招商轮船41.39%、12.65%、0.24%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4.28%,持股主体相对分散。

  为打造完整、清晰、简单的股权架构,招商局集团拟将招商局轮船作为对招商轮船唯一的持股平台,招商局轮船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经贸船务、中外运长航各自持有的招商轮船全部股份。本次收购有利于优化招商局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进一步践行招商局集团提出的战略融合、管理融合、业务融合、文化融合的全面整合思路。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发展及收购人的战略安排等因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收购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已履行如下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18年11月9日,招商局轮船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招商局轮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经贸船务持有的招商轮船767,154,545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12.65%)和中外运长航持有的招商轮船14,700,000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0.24%);

  2、2018年11月9日,经贸船务唯一股东中外运长航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经贸船务将其持有的招商轮船767,154,545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12.65%)协议转让给招商局轮船;

  3、2018年11月9日,中外运长航唯一股东招商局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外运长航将其持有的招商轮船14,700,000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0.24%)协议转让给招商局轮船;

  4、2018年11月20日,招商局集团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备案表》(备案编号:YQJT-FGKZJZR-20181113-0004、YQJT-FGKZJZR-20181120-0001);

  5、2018年12月24日,收购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45号),豁免其因本次收购导致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招商局轮船持有上市公司2,511,018,26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1.39%;经贸船务持有上市公司767,154,545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2.65%;中外运长航持有上市公司14,7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24%。

  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轮船持有上市公司3,292,872,807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4.28%;经贸船务和中外运长航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招商局轮船,实际控制人仍为招商局集团。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招商局轮船与经贸船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11月12日,招商局轮船与经贸船务签署了《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与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经贸船务

  乙方:招商局轮船

  2、标的股份:经贸船务持有的招商轮船767,154,54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12.65%)。

  3、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招商轮船A股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由双方协议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3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938,201,907.35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4、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即人民币881,460,572.21元,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56,741,335.14元。

  5、乙方向甲方保证和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起,乙方承诺履行甲方在2017年9月1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盈利承诺和补偿义务,并遵守甲方在2017年9月1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2.3.5条项下的标的股份锁定期承诺。

  6、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协议转让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1) 招商局集团批准本次协议转让;

  (2) 中国证监会豁免因本次协议转让导致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 招商局轮船与中外运长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11月12日,招商局轮船与中外运长航签署了《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中外运长航

  乙方:招商局轮船

  2、标的股份:中外运长航持有的招商轮船14,7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0.24%)。

  3、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招商轮船A股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由双方协议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3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56,301,000.00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4、支付方式: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即人民币16,890,3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9,410,700.00元。

  5、乙方向甲方保证和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起,乙方承诺履行甲方于2017年11月29日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项下的标的股份锁定期承诺。

  6、协议的生效: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协议转让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1) 招商局集团批准本次协议转让;

  (2) 中国证监会豁免因本次协议转让导致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收购人拟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经贸船务及中外运长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1、经贸船务参与招商轮船2018年7月实施完成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招商轮船发行的767,154,54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该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锁定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三年。

  2、中外运长航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招商轮船14,700,000股A股股份自招商轮船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招商轮船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一年。

  招商局轮船已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将在上述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继续履行经贸船务与中外运长航对各自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相应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除上述情况之外,收购人拟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收购人自有资金。

  二、支付方式

  根据招商局轮船分别与经贸船务及中外运长航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招商局轮船应当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招商局轮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变动,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尚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其他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因本次收购而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如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则将依法履行修改程序。

  五、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行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则和要求,推动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将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及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保持独立。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招商轮船不存在需要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相关披露。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少量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关联交易。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将持续履行招商局集团于2017年9月1日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招商轮船及其控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2、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商轮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招商轮船及招商轮船其他股东的利益。

  4、保证不利用在招商轮船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招商轮船及招商轮船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集团将促使本集团控制的除招商轮船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4项承诺。

  6、如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除招商轮船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招商轮船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招商轮船之间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将持续履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以及2017年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出具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招商轮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16年12月5日,招商轮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局轮船借入委托贷款人民币16亿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2.3%,期限届满可以续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招商轮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2017年12月6日,招商轮船通过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招商局轮船借入委托贷款人民币18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年利率3.48%,期限届满可以续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由招商轮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2018年12月6日,招商轮船通过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招商局轮船继续借入委托贷款。在原委托贷款协议基础上签署展期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8亿元,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借款年利率为3.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招商轮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招商轮船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招商轮船向招商局轮船应付利息分别为276.00万元、3,907.51万元、3,149.40万元。

  除上述交易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与招商轮船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招商轮船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招商轮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招商轮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招商轮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招商轮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达成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的协议情形。

  四、是否存在对招商轮船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或其他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交易外,收购人不存在对招商轮船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招商轮船股票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招商轮船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最近三年会计报表

  收购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

  二、采用的主要会计准则及主要会计政策等

  有关财务报告详细资料请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收购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 宏

  ________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霍达

  项目主办人: 何海洲  肖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肖微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留永昭________

  ___魏伟________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招商局轮船营业执照;

  2、招商局轮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招商局轮船关于本次收购的董事会决议;

  4、经贸船务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东决定;

  5、中外运长航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东决定;

  6、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7、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8、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9、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声明;

  10、收购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11、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12、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3、招商局轮船2015-2017年度审计报告;

  14、财务顾问意见;

  15、法律意见书;

  16、授权委托书;

  17、非公开协议转让备案表;

  18、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文件。

  二、备查时间与地点

  (一)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查阅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777号中外运上海大厦7楼

  联系人:孔康

  联系电话:021-68301260

  传真号码:021-68301311

  收购人: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 宏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6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收购人: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 宏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8[08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26日,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轮船”)收到控股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轮船”)的通知,招商局轮船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关于核准豁免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4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招商局轮船因协议转让而增持招商轮船781,854,545股股份,导致持有公司3,292,872,807股股份,约占招商轮船总股本的54.2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招商局轮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招商局轮船应当会同招商轮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招商局轮船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该批复,招商局轮船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公司及相关方将根据以上批复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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