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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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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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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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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00在公司804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议案已于2018年12月18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俊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以6票同意,3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1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公司董事戴阳先生、赵维龙先生、杨继平先生等3人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2号)刊登于2018年12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戴阳先生的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毕水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及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3号)刊登于2018年12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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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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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10:30在公司富煌大厦804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的通知及议案已经于2018年12月18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张永豹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1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2号)刊登于2018年12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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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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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1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11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2、2016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修正案)》,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股权激励事宜。律师就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3、2016年12月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修正案)》、《关于核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4、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6年12月12日为授予日,授予16名激励对象91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5、2017年1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17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6、2017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股票处理规定,同意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获授的366万股股票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该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核查,回购价格为8.6796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确定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8、2017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孙曼辉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4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9、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1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6年12月12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锁期,可申请解锁占目前股权激励限售股总数的50%;至2018年12月11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约定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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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公司本次1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50万股,可申请解锁占目前股权激励限售股总数的50%,占公司总股本33,721.088万股的0.78%。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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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中不包含已于2017年7月11日离职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曼辉先生获授的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限制股票40万股,其所获授的4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孙曼辉先生离职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减少为15人。

  2、张秉文先生自2018年3月16日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需继续遵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九条:“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庞京辉先生自2018年12月25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沈万玉先生与郑茂荣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解锁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15名激励对象均通过了考核,达到了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可以全额解锁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已于2018年12月11日届满,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事宜。

  2、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本次可解锁的15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事宜。

  3、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1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事宜。

  4、律师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解锁现阶段所需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本次解锁尚需由公司统一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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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

  及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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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12月25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庞京辉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庞京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庞京辉先生的辞呈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庞京辉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庞京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毕水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毕水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目前,毕水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毕水勇先生未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

  毕水勇先生简历:

  毕水勇,男,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专业从事钢结构工程二十余年,在钢结构深化设计、钢结构加工、风电塔架制造、压力容器制造、钢结构安装及过程测控、项目管理等各方面有所专长,先后参与过国内多项钢结构大型场馆、高层与超高层、大型厂房、机场、桥梁等建设,有省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索支穹顶研究等科技成果,先后获得“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毕水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任一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毕水勇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截止目前,毕水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毕水勇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经查询,截至2018年12月25日,毕水勇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毕水勇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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