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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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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该事项详见公司2018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将人民币7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已将该事项通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4,988,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0,814,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5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174,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2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2,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988,6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62,98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存放用于“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80%股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变更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或“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8年10月29日与广发银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2018年8月29日及2018年10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70,000万元中的7,200万元由原厦门国际银行专户转出,由于厦门国际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已变更至广发银行专户,因此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时,将其中7,200万元归还至广发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广发银行及西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550880006511700112,截至2018年12月25日,专户余额为450,567,446.37元。该专户仅用于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8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异、涂和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0、本协议是各方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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