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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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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129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管理人将于近期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规定,向泸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尽快推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一)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截止目前,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权人未领受的偿债现金及股票已按照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进行提存。公司管理人将于近期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规定,向泸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尽快推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全资子公司和宁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2017年12月14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泸州中院已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作出(2017)川05破4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和宁公司重整程序。

  截至目前,和宁公司债权人未领受的偿债现金及股票已按照和宁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提存,和宁公司债权人留债的部分已按照和宁公司重整计划正常进行清偿,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13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于2018年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已达15.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该情形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事项;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说明

  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截止目前,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权人未领受的偿债现金及股票已按照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进行提存。公司管理人将于近期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规定,向泸州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尽快推进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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