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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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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18-113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晖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18年12月0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4日下午13:30

  (2) 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3日-2018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会议室(东莞市常平镇东部工业园常平园区第二小区工业干道36号)。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9,203,4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5,64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563,4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399,4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7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229,4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5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8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83,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对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8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83,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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