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和一致行动人朱善银先生、朱善玉先生、章锦福先生、章小建先生、朱达海先生、汪德苗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558,176,21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1.16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号),披露了公司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大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和一致行动人朱善银先生、朱善玉先生、章锦福先生、章小建先生、朱达海先生、汪德苗先生计划自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500.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18%,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一致行动人朱善银先生、朱善玉先生、章锦福先生、章小建先生、朱达海先生、汪德苗先生累计减持3,929,8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71%,大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王素勤女士均未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已届满。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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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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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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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先生和王素勤女士在计划减持期间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12/24